博兴县图书馆志愿者服务守则

发布时间:2015-01-21

1. 博兴县图书馆的志愿者应是热心公共文化事业,决心为此贡献自己力量人士;
2. 在服务开始前接受图书馆的培训和指导,并积极主动地查阅相关资料,掌握更为丰富的图书馆馆藏、文献索引等知识;
3. 按议定的时间、地点开展工作,不得随意更改服务内容。志愿者的服务不能干扰图书馆工作的正常开展;
4. 着装整齐,并佩带统一的志愿者识别标志; 
5. 在进行对读者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时,应该言辞礼貌,不能侵犯读者的尊严或与读者发生冲突。如果读者的行为超过了合理的限度,应该找图书馆职工进行处理;
6. 爱护图书馆财产,遵守博兴县图书馆规章制度,维护环境
整洁。

7. 报名后经考核录用,志愿者将获得博兴县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。该手册作为志愿者服务内容、时间及在本馆志愿者服务队所获荣誉等信息记录,定期汇总。手册由志愿者妥善保管,并作为进馆服务凭证。如发现恶意损坏或转借他人使用,图书馆将取消该志愿者的服务资格。
8. 志愿者服务期一般为一年,一年内总工作时间不得低于30小时。服务期满愿意继续提供服务,经委员会批准服务期可顺延。
9. 对于在排定的时间内,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志愿者服务的,视为自动退出,今后加入本志愿者服务队,需另外提出申请。
10. 对于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损害,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不遵守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、服务守则造成的自身损害及事故,由志愿者本人承担一切责任。
11.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馆志愿者服务守则的行为,或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不认真、不负责、不称职的,图书馆可终止其志愿者资格;对利用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的名义、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,应依法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志愿者服务守则解释权归博兴县图书馆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博兴县图书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1月20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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